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更加精准、及时、有效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把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不同困难程度、困难类型的低收入人口,如何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一起了解—— 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 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 对特困人员: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 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服务类社会救助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慈善帮扶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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